婚姻的开端总是相似的,两个人甜甜蜜蜜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是当婚姻生活历经重重磨难再也难以为继的时候,就只能选择离婚了。可是婚真的是好离的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民事判决书带大家了解一下法院离婚是个什么过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又是什么?
原告诉称:
我和被告是三换亲,被告比我大七、八岁,1991年开始同居生活,后来因为计划生育补办了结婚登记,我们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女儿杨某甲现在21岁,已经结婚成家,儿子杨某乙今年7岁,现随我生活。由于我和被告是换亲,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常无端怀疑我,也不外出挣钱,我受不了这种不被信任、被人看守、没有自由的日子,我们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杨某乙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孩子应该由我抚养。
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被告于1989年通过三换亲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1991年3月6日生长女杨某甲,现已结婚成家,2006年12月17日生一子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2年8月份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理由:
判定离婚的标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在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长,且于2002年1月7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可以视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生活中虽有矛盾,但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早日解除纷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