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金党、兰州金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胡金党、兰州金仕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申奇斌和被告沈苏香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被告沈苏香申请,我院委托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鉴定)对案涉证据借条上“沈苏香”的签名是否系其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中科鉴定作出的甘中科(WS)司鉴字2019年第2109号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1、2011年9月30日《借条》上立据人“沈香苏”极可能不是沈香苏本人所写;2、2011年5月30日、2011年9月8日《借条》上立据人“沈香苏”是沈香苏本人所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出鉴定异议申请。逾期视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30
刊登版面: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