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鸥
孙鸥:本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宋飞与被申请人孙鸥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湛仲字第2556号】,现已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材料,依照《湛江仲裁委员会、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2556号裁决书,该裁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35号银隆广场27层 联系电话:17817670060 湛江仲裁委员会
[广东]非法院单位
刊登日期:2020-04-30
刊登版面:G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