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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裁定受理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4-30 19:32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富阳恒丰碳酸钙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20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
当事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富阳恒丰碳酸钙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20年4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4月13日依法指定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6月5日前向管理人(邮寄或者现场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85号商会大厦A座1310室;邮政编码:311202;联系电话:15158006969;联系人:熊传莉)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鹏博润翔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破产受理日之前若尚未实缴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6月1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浙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30
刊登版面: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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