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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5-29 10:24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因灭失浙商银行金华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因灭失浙商银行金华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权利凭证:票据种类为银行存兑汇票、票号为31600051 21201436、票面金额为109544元、出票人为永康市君之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俊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永康市俊龙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期限为2019年8月2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权利凭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凭证的行为无效。
 
[浙江]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4-01
刊登版面: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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