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1040332007979352,票面金额34450元,出票日期2019年1月21日,付款期限十日,出票人温州市名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瑞诚检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3-28
刊登版面:G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