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与被告东山县文化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经本院调解生效后,被告东山县文化服务公司要依照民事调解书向原告履行义务,因原告的债权已转移,且受让方联系方式已变更,现无法取得联系,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权利受让人于2018年12月25日前与本院联系,办理领款手续。
[福建]东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8-12-04
刊登版面: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