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南安市亨德利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市亨德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南安市水头镇后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员书): 本局受理曹天辉申请其工伤认定一案,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书,因你公司拒收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南人社工认[2018]5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本局认定:曹天辉确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认定曹天辉所受伤害为工伤。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认定,可自送达后60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本认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8日
[福建]福建非法院单位
刊登日期:2018-12-03
刊登版面: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