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来:原告昆明丙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1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江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丙溪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6216.36元、违约金37921.63元;二、驳回原告昆明丙溪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4618元,原告预交4707元,由被告江来承担4500元,由原告承担118元,退还原告8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08-10
刊登版面: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