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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送达需要律师吗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9-09 12:1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相关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
       相关知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 “规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院公告
  关于公告送达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条规定了公告送达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三是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对该项规定笔者分析如下:
 
     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该条件是建立在受送达人有明确住址的基础上,即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实际工作中要和以下两种情况区分开来:一是原告起诉时无法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及住址的,属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以“被告不明确”的法律条款裁判,不适用公告送达;二是原告起诉时被告曾应诉,其后又消失没有音信的应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审理,亦不适用公告送达。
法院公告2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无法送达,则法院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则会开庭,如果你不到则会缺席审判,一样会作出判决的。 邮件送达似乎不是传票的送达方式,你可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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