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毛子
郭毛子: 我院受理(2021)京0491民初23312号原告北京宝宝窝儿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毛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以上共计10000元。因无法向你方直接或邮寄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应自上述期限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注册并关联案件,应按照在线庭审要求进行准许,或到本院应诉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