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高旭
高旭: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汇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51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调解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