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潘赵花
潘赵花(身份证号340826199403054027):本院受理(2021)京0491民初24537号李秀昌与潘赵花、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网络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你方应自上述期限内登录本院电子诉讼平台(网址:www.bjinternetcourt.gov.cn)注册并关联案件,应按照在线庭审要求进行准备,或到本院应诉并参加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