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海山
吴海山: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房地产开发实业公司诉被告吴海山、第三人本溪金鼎房地产实业集团公司南方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横沥镇财贸路横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