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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原告包兰起诉被告贵阳喜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12-03 16:16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刘彦 贵阳喜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彦:本院受理原告包兰起诉被告贵阳喜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56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小额
当事人:刘彦

贵阳喜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彦:本院受理原告包兰起诉被告贵阳喜乐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黔0115民初1569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贵州]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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