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碧琴、江以成、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吴碧琴、江以成: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智与被告吴碧琴、江以成、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30(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