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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第三人朱宁黎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4-17 19:0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杨波 (2019)渝0112民初27827号 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梅与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中碧资产管理(上海)
当事人: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杨波
(2019)渝0112民初27827号 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杨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梅与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杨波及第三人朱宁黎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杨波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与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认购款60万元及相应的收益(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至支付完毕时止);3.判令被告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杨波共同对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中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吉林东北亚创新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诗霖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第2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20年8月13日9时0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两江新区审判区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 联系电话:(023)67188315 特此公告
 
[重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4-16
刊登版面:G114G115中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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