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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9-26 13:17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2015年、2016年1-8月份,该院分别审理离婚案件717件、846件、954件,其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数分别为35件、49件、57件,分别占总案件数的4.88%、5.79%、5.97%。2016年1-8月份,法院共有551件民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其中
       据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2015年、2016年1-8月份,该院分别审理离婚案件717件、846件、954件,其中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数分别为35件、49件、57件,分别占总案件数的4.88%、5.79%、5.97%。2016年1-8月份,法院共有551件民事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其中离婚纠纷57件、民间借贷纠纷353件、其他纠纷141件。
 
  法院在审理和执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离婚案件公告率较高,并且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二是民间借贷纠纷公告率较高,被告难找,判决难执;三是公告离婚和民间借贷纠纷占该类案件的比率高达80.18%,是公告案的“主力军”。

       公告送达图一
 
  分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四点:一是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的人口流动加快,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当事人常年与户籍所在地及亲属较少联系,法院无法送达为了结案只得采取公告送达;二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缺乏责任心,常年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受案后难以向被告送达,增加了公告送达率;三是近年来经济下行,当事人为了躲避诉讼及抗拒执行,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中难以直接送达,导致相关法律文书只能公告送达;四是个别当事人为达诉讼目的谎称被告下落不明以达到其不正当的诉讼请求目的。
 
  针对逐年增多的公告案件,法院审判人员疲于奔命,案件的审结率和均衡结案率无法提高。当事人又怨声载道。故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建议,应严格采用公告送达,原告应承担被告下落不明的举证责任并提交证据;同时审判人员应增强责任心,提高审判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对当事人举证不能无法证明其下落不明的应告知其诉讼风险,从而减少公告送达的案件数,提高案件的审结率和均衡结案率。

        公告送达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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