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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存在的弊端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9-26 13:21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节多,效率低。目前法院采用的是统一管理方式,承办法官不直接对外办理公告事宜,一般在上级法院设立公告管理代办点统一对外办理公告事宜,逐级报送到相关报社中间要经过三个环节,较长的办理期间占用了较长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公告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节多,效率低。目前法院采用的是统一管理方式,承办法官不直接对外办理公告事宜,一般在上级法院设立公告管理代办点统一对外办理公告事宜,逐级报送到相关报社中间要经过三个环节,较长的办理期间占用了较长的审理期限,影响了公告的发布效率和案件的审判效率。据调查,一份公告从收件到公告刊发,最长时间为15天,最短也要10天左右。
 
       费用高,无发票。一般每案均须两次以上公告,最少也要560元公告费用,这样不仅会增加诉讼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特别是人民法院报寄发样报不及时,即使收到了样报却多不见正式发票,当事人特别是单位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由此对法院产生不当怀疑及不满情绪。
 
       范围窄,难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92年9月8日曾下发专门通知,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公告一律交送《人民法院报》刊登,各类公告仅能在此种报纸刊登,不得在其他报纸刊登。虽然人民法院报在发行范围、社会影响力、公众知名度等方面并不占有绝对优势,但各级法院不能在更广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所造成的市场垄断也导致了服务质量的难以提升。尤其现在商事审判工作中面对着大量的金融借贷纠纷,被告很多都外出务工经商,亲属又不愿意提供具体地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被告能否看到是一个问题,他们常年累月地在外辛勤劳作,超强度的劳动和狭小的生活及交际空间使他们阅读报刊的可能性本身就少,了解与自身利益不太相关的《人民法院报》的机会那更是微乎其微,人民法院以登报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显然达不到根本的目的,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在毫不知情错过了举证期和开庭日期,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报上公告就显得毫无意义,被告一旦错过了开庭时间,就要面对缺席审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起码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抗辩权。      

      公告送达图一                          
 
       二、加强法院公告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送达方式穷尽原则。加强法院公告管理必须以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规定等为前提,结合立法本意,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适用或者送达方式穷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公告送达。
 
       方便查询原则。因公告发布量较大,有关报纸媒体要建立专门的查询平台,以方便承办法院及公告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公告的发布情况,跟踪办理流程。
 
       服务高效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均有审限的严格规定,在包括公告发布在内的各个流程环节上,都应本着服务高效原则,尽可能减少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公告送达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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