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
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二、被告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78.42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共同负担。送达判决书公告费(按实际发生数额确定)由唐山市丰润区昀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冶金正源科技有限公司、窦淑敏、刘振国负担。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8-11-25
刊登版面: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