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
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本院受理原告万义菊与被告江西雪岭木业有限公司、钱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七日(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以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313元【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同时务必将交纳的上诉费收据复印件及时交至或寄至本院(民二庭),逾期将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江西]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7-06-05
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