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苏志勇
苏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姜斌诉被告苏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7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1
苏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姜斌诉被告苏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7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桥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