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辽0283民初4130号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庄河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3
大连创元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辽0283民初4130号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