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玉良
李玉良、孟庆和、本溪昱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树刚: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军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129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视为送达。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3
李玉良、孟庆和、本溪昱昇混凝土有限公司、杜树刚: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军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129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