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凤敏
叶凤敏:本院受理(2021)辽0103民初163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5
叶凤敏:本院受理(2021)辽0103民初163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