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樱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广州樱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25237号,原告戚薇与被告广州樱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