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蕉岭县新铺西区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
蕉岭县新铺西区自来水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梅州市福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