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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谢涛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9-03 11:59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谢涛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谢涛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在职期间劳动应得工资105000元;2.支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5760元或补缴至本人公积金账户;
当事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谢涛与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谢涛的诉讼请求为:1.支付在职期间劳动应得工资105000元;2.支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5760元或补缴至本人公积金账户;3.支付工作期间应得午餐补助35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0000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元;6.支付代通知金15000元;7.被告承担与此案有关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起诉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由审判员胡峰阁独任审理,本院书记员姚思蕊担任法庭记录(法庭组成人员如有变化,以开庭时的组成人员为准)。

[北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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