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掖格兰路易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掖格兰路易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百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张掖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肃]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03
张掖格兰路易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百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张掖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