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启益
肖启益: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8民初2267号原告蔡其碧与被告肖启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600元直到十八周岁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兴文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