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清清
吴清清: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5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吴清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7744.33元,截止2020年11月5日利息1558.72元、违约金2300.34元,共计81603.39元;2、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利息;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