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小辉
曹小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矿石款61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站街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1-30
曹小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矿石款61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站街人民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