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吴宏 桑栓才
吴宏(511528198304272453)、桑栓才(410724197201131574):本院受理郑泽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14民初24189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宏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每日800元(自2021年5月29日至实际付清日)、利息每月1280元(自2021年4月29日至实际付清日);2.判令被告桑栓才为全部债务担保人,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追讨债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对接中心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