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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受理徐东升诉西藏烈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虎邺商贸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2-01-05 09:45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东升诉西藏烈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虎邺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市政工
当事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东升诉西藏烈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藏虎邺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绿动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藏0521民初126号。原告徐东升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85905.98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57282元;3.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退场后产生的桥台高速路防护及人员工资共计233800元;(以上共计:5176987.98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洁办案回访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扎囊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藏]扎囊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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