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报发票遗失声明登报?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10-14 12:28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您一定得登报声明,没有其他办法。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发票就是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原始凭证。对于公司来讲,发票主要是公司做账的依据,同时也是缴税的费用凭证;而对于员工来讲,发票主要是用来报销的。
遗失声明效果图

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
 
(1)遗失发票开票明细(申请人在网开发票开具系统中打印)。
 
(2)发票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3、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1、丢失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所以,要妥善保管好发票,遗失发生时请第一时间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遗失声明

发票丢失登报情况说明的格式

xxxxxx遗失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份,发票代码:xxxx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x,特此声明。
说明包括遗失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及经手人等,并书面承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对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发票接收方是法人的,需经手人及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票接收方是个人的,需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需与本人核对)。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申请开票方要出具上述证明外,发票接收方还要出具未接受到该发票原件的证明。

您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