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电子进出口东方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电子进出口东方贸易有限公司因所持银行转账支票一张遗失(票号10401130 16537708;金额空白;出票日期空白;出票人中国电子进出口东方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收款人空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南区)
刊登日期:2019-03-31
刊登版面: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