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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06-10 09:19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你公司签发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通知你公司对以下票据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你公司签发的一张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通知你公司对以下票据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2.1票据种类:商业承兑汇票;2.2 票据号及票面金额:00100062/25792401 ¥ 65200元;2.3出票人:鄂尔多斯市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4持票人:内蒙古巨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5出票日期:2018年10月24日; 2.6汇票到期日:2019年04月24日。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 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上述票据的行为无效。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3-31
刊登版面:G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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