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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0-03-18 18:35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4民初2667号原告威远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远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
当事人: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024民初2667号原告威远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弘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威远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10682.1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卸货超时费用65800元;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尹华荣、审判员刘骏、人民陪审员石雪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连界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威远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0-03-18
刊登版面:八版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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