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惠伟、吴金菊
陈惠伟、吴金菊:本院受理原告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惠伟、吴金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5224民初13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惠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9-04-03
刊登版面:一、四版中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