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宁蒗格姆农林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云0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8-07-20
刊登版面: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