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徐书良、王保山、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连海、徐书良、王保山、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国栋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通知书,通知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六十五日(如为非工作日顺延,以下均同此)上午11:00到达许连海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4号5-4-202室房产所在地配合进行现场勘查;第八十日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你们应在送达评估报告日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许连海名下涉案房产及房产内物品。
[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18-07-10
刊登版面: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