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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19-10-28 14:03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文书是需要送达的,而我国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是比较多,一般情况下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采取公告送达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公告送达有哪些前置条件?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今天的内容: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法律文书是需要送达的,而我国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是比较多,一般情况下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采取公告送达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那么公告送达有哪些前置条件?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今天的内容:
 
       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前置条件包括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诉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人民法院报送达公告图一
 
       公告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
 
       1、在法院张贴公告;
 
       2、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
 
       3、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
 
       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人民法院报送达公告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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