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柴天华
柴天华:本院受理原告庄盛珺诉被告柴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6-21
柴天华:本院受理原告庄盛珺诉被告柴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