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报受理张嘉倪与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部  |  时间:2021-06-24 18:12  |  点击: 次  |  我要收藏
当事人: 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张嘉倪与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491民初28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

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张嘉倪与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491民初28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在涉案店铺首页置顶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登载声明,向原告张嘉倪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张嘉倪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嘉倪经济损失20 000元以及公证费333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25 333元;三、驳回原告张嘉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元,由原告张嘉倪负担657元(已交纳),由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嘉倪。公告费(包含公告起诉书、传票及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衡阳左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张嘉倪。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日期:2021-06-24

您可能对以下内容感兴趣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