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鹏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王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14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王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