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樊志峰
樊志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辽0105民初68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辽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2
樊志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辽0105民初68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