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秀丽
胡秀丽: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胡秀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381民初3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