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新丽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新丽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一通材(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3民初16865号一案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19248.39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重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