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林、余爱平
李林、余爱平:本院受理的城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平、李林、彭文康、余爱平、张宝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书主要内容:1、判决借款人彭文康、陈平立即归还我社借款本金28.5万元及实际偿还之日前的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1日利息为130776元,借期内按月息9.6‰,逾期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息14.4‰计算);2、由担保人李林、余爱平、张宝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城固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