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告张三妮与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31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6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1-07-28